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shù):3062 添加時間:2006-6-8 23:20:25
取保候?qū)徸鳛橐环N重要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和應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qū)?。但是,與法治發(fā)達國家相比,取保候?qū)徳谖覈淌路ㄖ螌嵺`中的運用仍然受到一些不應有的限制。突出表現(xiàn)之一,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據(jù)此,不少地方的司法機關(guān)認為,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被逮捕之后,其聘請的律師才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換句話講,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準逮捕之前,律師不能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Υ?,筆者不敢茍同。
筆者認為,應當允許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在其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之前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br />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只是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_@并不必然意味著沒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聘請的律師就不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_@里強調(diào)的是律師的權(quán)利,即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qū)彛欢皇菑娬{(diào)犯罪嫌疑人必須被逮捕。
其次,應當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
第一,這一規(guī)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上述歧義,從而造成司法工作人員和辯護律師在認識上和辦理取保候?qū)弳栴}上出現(xiàn)偏差。
第二,如果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被逮捕之后,其聘請的律師才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那么,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guī)定明顯違背取保候?qū)徶贫鹊牧⒎ū疽?。應當看到,取保候?qū)徥腔趯Ψ缸锵右扇说娜藱?quán)保障而進行的一項制度設計。既然取保候?qū)徸鳛閷Ψ缸锵右扇擞欣囊豁棌娭拼胧欠缸锵右扇说囊豁椥淌略V訟權(quán)利。那么,取保候?qū)従筒粦艿匠绦蛏系娜魏尾缓侠硐拗?。而?guī)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被逮捕之后才可以申請取保候?qū)彛瑢π淌略V訟的順利進行并無妨礙,但卻延長了犯罪嫌疑人的被羈押時間。進一步看來,將被逮捕規(guī)定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qū)彽臈l件,會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二是偵查機關(guān)向檢察機關(guān)提請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guān)沒有批準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在此情形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由此可見,上述無論哪種情形,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點和犯罪性質(zhì)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候?qū)彛▽Ψ缸锵右扇烁鼮橛欣那樾问潜涣⒓瘁尫牛?。顯然,要求律師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qū)彽囊?guī)定和做法,所導致的后果只能是導致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階段的羈押期限的延長。相反,允許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即拘留階段即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qū)?,并不會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第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qū)彽男淌聫娭拼胧?,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均可以依職權(quán)決定。顯然,公安機關(guān)對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依職權(quán)對其采取取保候?qū)彛鵁o需受到人民檢察院的牽制。既然公安機關(guān)可以直接依職權(quán)對其采取取保候?qū)?,那么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為什么不可以申請公安機關(guān)直接履行這一職責呢?
第四,我國目前普遍存在著超期羈押現(xiàn)象。我國司法機關(guān)近年來雖然多次采取措施來清理超期羈押現(xiàn)象,但是,由于我國羈押制度下的根本矛盾和問題難以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清理超期羈押只能是治標不治本,揚湯止沸。具體到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guān)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拘留期限和提請批捕的期限并不長。但是,司法實踐中,一般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從被刑事拘留到被批準逮捕一般在一兩個月之間??梢姡诖似陂g,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和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較長。有必要允許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申請取保候?qū)彙?br />
綜上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guī)定,并無可取之處,實屬畫蛇添足之舉。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修改這一不合理規(guī)定,允許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為其在拘留階段申請取保候?qū)?。這一規(guī)定反映出,立法者仍將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視為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懲罰,羈押淪為對犯罪嫌疑人的懲罰的一種提前預支。顯然,這是一種落后的不科學的訴訟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