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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公平競爭有關的具體商業(yè)條件規(guī)定  

  WTO規(guī)則內容龐雜,除協(xié)定本身的文本外,還有四個附件,包括21個領域的28個協(xié)定、協(xié)議和31個決定,內容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在與公平競爭有關的具體商業(yè)條件等方面,WTO也作了許多詳細的規(guī)定,以消除扭曲競爭的行為。如GATT1994第6、16條有關傾銷與補貼的規(guī)定,原則上不允許以傾銷或補貼的方式銷售商品。否則,受損害的進口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遵循一定的程序,可以對進口產品征收補償性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來對本國工業(yè)進行保護。同時也反對各國濫用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來達到貿易保護的目的。此外,經WTO授權,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維護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目前,WTO成員在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及投資措施等幾乎所有貿易環(huán)境,如要采取任意性、歧視性或保護性的有關政策,都要受到WTO規(guī)則的嚴格制約。
  一、GATT中的競爭政策
  在GATT的制定過程中,雖有若干代表提議設置條文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行為,但各國對處理這種行為的方式有不同見解,認為GATT不處理成員方公平的限制競爭行為,因而GATT中沒有處理競爭的條款。而且一般條款主要是用于對貿易政策的調整,促進外國商品的市場準入,使締約方的企業(yè)在世界范圍內享有公平的競爭條件,所以GATT的貿易政策對于公平競爭有相當?shù)挠绊憽?br />   關稅和數(shù)量限制對國際貿易自由競爭的障礙早已為眾所周知。因此,GATT對二者都加以嚴格限制,規(guī)定了關稅減讓和取消數(shù)量限制(tariff concession and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不同之處在于關稅不必完全禁止,而是逐漸降低。而數(shù)量限制則為11條所明確禁止。這是因為關稅是透明的,各國都在競相降低關稅的比例1、關稅對競爭的影響越來越微弱。數(shù)量限制對競爭的危害則嚴重得多。一國不管進口限制還是出口限制,都將使外國進口商處于十分不利的競爭地位,而且如果一國提高關稅,外國商品只在價格競爭上受到影響,但其品質方面的競爭力尚可維持,而在數(shù)量限制上,外國商品在價格和品質上的優(yōu)勢地位都無法從事競爭。因此GATT17條第1款規(guī)定:除關稅或其他稅費外,任何締約方均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境內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出口或分銷,設置或保持禁止性限制,不論其采取配額、進口許可證還是其他措施。這是與公平競爭的理念想背離的。然而,GATT這款設置了形形色色的例外,如國際收支平衡、國內產業(yè)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及人類生命等,將使禁止數(shù)量限制在相當程度下被排除適用,因而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的配額分配的不歧視待遇在公平競爭上有著重要意義。
  二、GATS中的競爭條款
  服務業(yè)是全球貿易中發(fā)展最快的行業(yè),1995年,全球服務貿易額達到了1萬億美元。2而GATS就是WTO中調整多邊服務貿易的協(xié)定,由于服務是無形產品,其特點在于不用經過海關,政府行為對其影響極大。因而也就決定了消除服務貿易的壁壘的關鍵不在于降低關稅,而是在于調整各國政府管理和法令的限制。GATS中直接調整競爭行為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兩條:
  A、壟斷及排他性服務(Monopolies and Exclusive Service Suppliers)
  GATS基本上并不直接限制壟斷,第8條第1款規(guī)定:成員方均應確保在其領域內的壟斷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不會違背成員方在第2條下的義務及特定承諾。即不得違反最惠國待遇的原則。如果成員方形式或實質上僅授權或設立少數(shù)的服務提供者,而且在境內相當程度地排除這些供應者之間的相互競爭,就可認定是壟斷及排他性服務提供者。
  GATS第8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成員國的壟斷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通過關聯(lián)公司在其壟斷范圍外服務,參與競爭,如果該服務項目屬于該成員國特定承諾的范圍,則成員國有義務來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其境內濫用其壟斷地位。比如壟斷經營者濫用其地位對非其壟斷的行業(yè)施加影響。此外,GATS第8條還規(guī)定,成員方應將其計劃授予壟斷的服務商品商在授權前的3個月前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而且應他國要求,有關成員國應提供相關信息和法律政策。
  B、限制營業(yè)競爭行為(Business Practice)
  GATS第9條第1款確認了除第8條情形后,一些服務提供商的營業(yè)行為可能限制競爭并阻礙服務貿易,并且進一步規(guī)定成員國在其他成員國請求下應進行商談以消除上述行為,被請求的成員國應提供公開信息予以合作,并可在國內法許可的范圍內及請求訂立保密協(xié)定的情況下,向請求國提供已有信息,但該成員國沒有直接消除這種行為的義務。
  三、TRIPS中的競爭條款
  TRIPS反映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標準,是在GATT主持成功協(xié)調各國知識產權政策的第一個樣板。"同時,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如平行進口就涉及到貿易自由與權利人壟斷甚至競爭的關系。TRIPS將改善智力成果和發(fā)明的競爭條件;(對限制性競爭行為的控制。協(xié)議指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某些妨礙競爭的許可證貿易活動或條件,可能對貿易產生消極影響,并可能阻礙技術的轉讓與傳播。成員方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控制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諸如獨占性返授條件或強迫性的一攬子許可證。) GATS將進一步規(guī)范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條件,促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fā)展。在TRIPS中主要通過第39條、40條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成員國處理知識產權授權中的反競爭行為。
  第39條第2款保護未公開信息(商業(yè)秘密)及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護的信息。并且將未公開信息范圍擴大為包括向政府及其代理機構提交的數(shù)據(jù)或未批露的實驗數(shù)據(jù),并且權利人有權禁止其他人未經其允許而披露、獲取或使用該信息的權利。這些保護大大高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
  第40條規(guī)定了對合同性許可中反競爭做法的控制,合同性許可是與強制許可或政府許可區(qū)分,以強調合同訂立主體的平等性。40條首先指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有很大危害,可能對貿易具有影響,并可能阻礙技術轉讓與傳播。因而有必要阻止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接著,還進一步規(guī)定了各成員國在立法中應具體寫明與知識產權有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且應與TRIPS的規(guī)定相一致。同時還列舉了三種應予制止的限制性商業(yè)措施:獨占性回售條款(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禁止異議條款,強迫性一攬子交易條款。此外,還規(guī)定了各國提供相應信息和商談的義務。
  可見,TRIPS已經意識到了濫用知識產權會對貿易及競爭造成影響,但具體的認定標準還是由各國國內的競爭法來規(guī)定。因此,在WTO體制內制定國際競爭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四、TRIMS中的競爭條款
  國際投資已經成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5投資與貿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因為一國實施所謂投資激勵(稅收優(yōu)惠)和經營要求(如出口要求、本地含量、貿易平衡、技術轉讓限制、外匯限制)等措施將直接或間接地對貿易或競爭造成扭曲。但直到1982年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案才將投資問題擺到國際貿易談判的議程。TRIMS第2條明確禁止當?shù)爻煞?、貿易平衡、外匯限制這三種限制投資的措施,但發(fā)展中國家有權暫時背離這些規(guī)定。此外,第6條規(guī)定了法律的透明度原則,第7條規(guī)定成立與投資有關的貿易委員會,協(xié)調有關事宜,第9條規(guī)定了在WTO成立5年內,貨物貿易理事會應對本協(xié)定實施情況進行考察,并考慮其修改與補充。
  TRIMS的規(guī)定較為簡單,反映了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關于這一問題的妥協(xié)。它只抽象地摒除了不合理的投資措施對貿易和競爭的扭曲或限制作用,同時沒有對投資者,尤其是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yè)做法、轉移定價等行為的規(guī)范措施,因而它對國際公平競爭環(huán)境的作用是有限的。
  除此之外,WTO的復邊貿易協(xié)定中的政府采購協(xié)議改變了GATT將政府采購排除于國民待遇之外的做法,要求成員國在貨物服務的政府采購上提供最惠國和國民待遇,防止政府采購市場上的歧視,促進公平競爭,但該協(xié)定目前只有10個成員國。此外,WTO還要求國營壟斷企業(yè)的商業(yè)化和市場化運作,政策的透明等等。
  可見,盡管目前競爭條款僅適用于WTO部分的特定貿易領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國際貿易中的反競爭行為已經成為WTO,尤其是TRIPS與GATS關注的問題,而且WTO大部分原則性的規(guī)定與競爭法都能相互配合。這是貿易法與競爭法在促進市場自由開放的共同理念下的結果。但是也不難看出,經濟的發(fā)展已在呼吁WTO體制下完整的競爭政策。
  參考書目:
  1、 目前發(fā)達國家關稅已降至3.9%,發(fā)展中國家關稅降至12.3%。參見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頁
  2 、同上,第346頁
  3 、僅保險而言,具體表現(xiàn)為下列必須遵守的義務:1.市場準入問題, 根據(jù)《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第十六條"市場準入"條款的規(guī)定,
 ?。?)、任何締約方都應向提供服務的另一締約方開放其本國市場。雙方還應按照有關部門范圍及條款頂規(guī)定精神,就條件、限制、和計劃安排達成一致;
 ?。?)、任何締約方給予外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的待遇,應不少于其承擔義務計劃安排內的待遇
  4 、參見曹建明:《國際經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47頁
  5 、同上,第3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