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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界定

  文| 鄢冬梅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精神損害賠償是人身權利損害救濟的一種重要方法,是侵權損害賠償?shù)闹匾獌热葜?,在我國《侵權責任法》?010 年7 月1 日開始正式實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精神損害賠償加以確定,這是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在《侵權責任法》中的概念及構成,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精神損害賠償存在的情形,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當事人的正當利益。
  1、精神損害賠償概念的界定
  精神損害通俗來講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在我國,學術界對精神損害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精神損害是指對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人身權,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公民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狹義的精神損害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損害。
  而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無形損害,而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chǎn)形式的賠償?shù)冗M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民事責任的一個具體形式,是行為人實施相應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與人身和財產(chǎn)損害賠償一起,構成了侵權責任的基本形式。
  2、侵權責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嫵?/strong>
  《侵權責任法》第22 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 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jù)對法條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到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饕ㄋ膫€方面: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guī)定, 給被侵權人以及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在《侵權責任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違法行為是連接賠償義務人與需要賠償?shù)膿p害之間的唯一合理的因素,因此認定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就要求行為存在違法行為而導致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損害。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即損害后果, 是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事實。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 條第2 款的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 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 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法條中我們可知造成精神損害的不是一般的損害結果,而是要求造成嚴重后果。所謂嚴重后果, 是指社會一般人在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 都難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而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嚴重后果還需法官的進一步認定。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也就是說,只有侵權人的損害行為與被侵權人的嚴重精神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才能認定侵權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過錯
  雖然《侵權責任法》中并無明文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要求侵權人有過錯, 但是根據(jù)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們可以將精神損害賠償中的侵權行為視為過錯行為,因此,要求侵權人存在過錯。
  3、侵權責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界定存在的問題
  盡管《侵權責任法》中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是在法條的適用中、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發(fā)現(xiàn)與解決能夠更好地促進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發(fā)展。
 ?。?)損害后果程度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中將損害結果規(guī)定為嚴重精神損害,而嚴重的程度如何界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嚴重本身是一個表示程度的詞語,其在該處為形容詞,嚴重精神損害必然是這種侵害后果超過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最低限度,但是如何界定這一臨界的標準,法律中并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因此,筆者認為,在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同時,應當對該處加以明示或限制,從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相應的參照標準,才能更好地促進司法實踐。
 ?。?)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界定
  在《侵權責任法》中并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賠償解釋》中卻規(guī)定了影響具體賠償數(shù)額的必要因素,包括:(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場合、范圍等;(3)侵害所產(chǎn)生的結果,包括侵害行為所產(chǎn)生的影響;(4)侵害人的營利情況,營利多者,賠償責任亦大,必要時予以收繳;(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訴訟地社會經(jīng)濟狀況的變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
  精神損害賠償之所以不能規(guī)定具體數(shù)額,是因為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并沒有財產(chǎn)的價值,確定精神損害制度只是借用財產(chǎn)的形式,對人格關系進行調整。因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額賠償金的錯誤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運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解決此類糾紛。對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評定,要遵循三個原則,一要考慮對受害人是否起到撫慰作用,二要考慮對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三是能否對社會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3、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由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問題規(guī)定的并不全面,尚待完善,因此,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但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應遵守相應的原則,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法官應當依法律規(guī)定或法律原則的指導進行,不受案外力量和他人干涉;二是法院應根據(jù)社會利益和客觀情勢需要,法院可不簡單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可以調查其缺陷性和滯后性,從社會公平正義觀為基點,以法的精神解釋現(xiàn)有法律條文,使之更適合社會實踐和案情實際的需要,做出一個在法律原則下合理裁量。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肯定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支持精神損害賠償?shù)挠^點已占據(jù)主流地位,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越來越多的國家給予司法保護,盡管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還不完善,但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 在精神損害方面會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