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雷洋家屬及雙方聘請的律師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檢鑒定意見。根據其行為性質和辦案實際需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已報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變更強制措施,對涉案警員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
同日,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對此進行了報道。岳成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就北京檢方對涉案警員變更強制措施接受《東方時空》電話采訪。岳屾山律師表示,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包括取保候審、拘傳、拘留、逮捕、監(jiān)視居住等,這個是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圍和條件的。在鑒定結果出來之后,證明被害人可能是因為辦案民警的瀆職行為導致的死亡,也就意味著在這其中辦案民警可能存在犯罪行為,是有初步的證據予以證實了,在這個時候就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另外,涉案民警妨礙偵查的行為也是導致變更強制措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