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英菲尼迪”轎車制造了“長安街車禍”的陳家,日前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經(jīng)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認為,陳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并對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主觀上應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故決定以該罪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010年6月13日,我所岳屾山律師就此案件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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