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6日00 時21 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裝載貨物的所有人為滄州臨港廣通運輸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龍口市某加油站進口處過程中,與被害人李某某、馮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李某某當場死亡,馮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調查后,出具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本案受害人李某某的繼承人李某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張可、吳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而發(fā)生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491633.29元。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喪葬費 2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3932 元,減半收取 6966 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4338 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628元。
三、案件總結
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但本案不同于其他同案由案件的是,本案中交警部門經(jīng)調查后無法查清事故形成原因,出具了一份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最終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駕駛的車輛均為機動車這一情況,酌情判定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以同等責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