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0年,王某某經(jīng)營一家打印社。在經(jīng)營過程中,王某某接受顧客于某某的指示,先后兩次通過電腦修圖軟件,偽造某某有限公司公章1枚及介紹信1份,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章1枚及加蓋該印章的證明書1份。
王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龍江分所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經(jīng)過本所律師的代理,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適用緩刑。
三、案件總結
本所律師接受王某某家屬的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王某某,詳細了解了案件事實。后續(xù)通過閱讀卷宗材料以及庭審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為王某某進行辯護:1.具有坦白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2.積極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3.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小、犯罪所得較少,并且其無前科劣跡屬于初犯、偶犯;4.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應當對其適用緩刑。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辯護意見,判決王某某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