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李某和桑某為夫妻關系。從2020年8月開始,桑某在董某擔任負責人的三亞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擔任前臺工作,額外還有后臺銷售魚食和全面鏡的銷售提成;李某為公司招攬生意帶客源,并與公司約定,按每人30元結算帶客源的費用,費用當日結算,并與董某、周某于2021年3月2日簽訂《協(xié)議書》予以確認。2021年3月4日董某向桑某、李某出具《欠條》:拖欠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資67646元,承諾于2021年3月15日前全部結清,逾期未還自愿支付違約金6000元,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之后,桑某、李某繼續(xù)從事原來的工作至2021年5月8日。董某于2021年5月16日出具《欠條》:董某拖欠李某、桑某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5月8日工資及提成,共計22325元,承諾每月28日還款10000元,若逾期未還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截至李某、桑某提起訴訟之時,董某欠付李某、桑某的工資及提成共計89971元以及違約金6000元。李某、桑某委托岳成所代為提起訴訟,向董某主張支付上述款項以及律師費7000元,并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譚思思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三亞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董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向李某、桑某支付欠款89971元、違約金6000元、律師服務費1500元。
三、案件總結
本案有爭議的事實:公司、周某、董某主張2021年3月4日出具《欠條》中的欠款已付清,提供從2021年3月、4月、5月通過微信等轉賬給李某、桑某,共333924元支付憑證證明其主張。李某、桑某對此不認可,主張公司在2021年3月、4月、5月支付的款項屬其新的收入。律師認為,公司提交的轉賬憑證中沒有特別說明轉賬用途,且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已償還上述欠條中的欠款;2021年5月16日出具的《欠條》特別說明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所欠款項,而不是尚欠款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及雙方約定,董某應當按照欠條約定向李某、桑某承擔還款責任,公司作為實際受益方,應當與董某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及本案具體情況,認為:桑某在公司做前臺工作,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務費;李某為公司招攬生意帶客源,雙方之間形成中介合同關系,公司應當按約定支付報酬。董某出具的《欠條》,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已支付了款項,因此公司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所欠款項,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6000元。結合兩份欠條記載的欠款數(shù)額,法院酌情公司支付律師服務費1500元??傮w來說,法院支持了李某、桑某的訴訟請求。
鑒于此,律師提示,當事人在交易或日常生活中,遇到需要進行轉款、轉賬事宜,無論作為收款方還是轉款方,都應當注意轉賬用途等信息的備注,并留存相應轉款轉賬記錄,以便在產(chǎn)生糾紛時對款項支付等情況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