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于某某成立哈爾濱某咨詢公司,伙同溫某某、丁某、王某某聲稱公司與銀行有合作,可以為難以貸款的人提供服務(wù),幫助他們偽造身份,采用“手抄貸”形式抄寫貸款情況,以通過銀行審查,幫助客戶獲取大額貸款的方式,進(jìn)而詐騙被害人財物。犯罪嫌疑人溫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逮捕。2019年5月17日某區(qū)檢察院向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量刑建議:對溫某某處1-2年有期徒刑。某區(qū)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對本案開庭審理。
溫某某家屬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辛燁律師作為溫某某的辯護(hù)人。
二、判決結(jié)果
判決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判決生效之日,溫某某即釋放),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人民幣5000元。
三、辦案總結(jié)
辯護(hù)人在偵查階段接到委托,律師于偵查階段代理本案,收案的第一時間完成會見,與溫某某溝通了解案件情況。通過與檢察院、法院及被害人充分溝通,最終獲得被害人諒解書。本案在檢察院給出的對溫某某處1至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的情況下,終于為辯護(hù)人獲得有期徒刑11個月的判決,值得高興的還有判決生效當(dāng)日溫某某即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