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為向某銀行借款,與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授信及追償合同》,為其在某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同日,韓某某、劉某某、顏某某向出具了《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分別以三人個人及家庭所有的財產(chǎn)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反擔保。同日,某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為某公司在某銀行提供500萬元最高額保證擔保。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采購貸綜合授信協(xié)議》,某銀行為某公司提供最高限額為500萬元的授信額度,授信用途為采購省市采購中心中標產(chǎn)品。
2017年4月20日,某融資擔保公司應某申請向某銀行出具了擔保金額為173萬元的《擔保確認函》。同日,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73萬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2017年4月21日,某銀行分三筆將共計173萬元借款轉賬至某公司賬戶。
2018年7月31日,某銀行向某融資擔保公司送達了《代償通知書》,因某公司逾期未償還貸款,某銀行要求原告履行《最高額保證合同》,代償某公司的逾期欠款共計1,655,678.33元。同日,某融資擔保公司向某銀行代償了某公司所欠全部債務共計1,655,678.33元,某銀行向某融資擔保公司出具了《解除擔保責任通知函》,確認某融資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確認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全部解除。
某融資擔保公司代償后多次向某公司、韓某某主張還款,但某公司僅于2018年10月15日還了1萬元、于2020年10月13日還了8000元,剩余代償款1,637,678.33元始終未還。故某融資擔保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融資擔保公司給付代償款,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代償款、違約金、律師費;要求判令某融資擔保公司要求判令韓某某、劉某某、顏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某融資擔保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辛燁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融資擔保公司給付代償款、違約金、律師費;判決韓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但由于某融資擔保公司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劉某某、顏某某主張保證責任,故其二人保證責任免除。該案部分勝訴。
三、辦案總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狈ㄔ翰杉{我方意見。在案件交接材料之初,我們了解案件情況時就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委托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劉某某、顏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但由于委托人為國企,要求不能遺漏被告,故起訴時還是將上述二人列為被告,同時也向委托人充分提示了風險。